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人社医[2015] 337号
关于调整本市长期住院参保病人在院结算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长期住院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0] 48号)中“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结算”的第五款作如下调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不足1个月的,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1个月以上的,每满1个月在院结算医疗费用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住院6个月以上的精神疾病患者、老产护理患者,也可每满6个月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温馨提示:养病如养虎。疾病越早治疗越易康复、对身体的危害越小。如暂时无法来院治疗,也欢迎您免费咨询我院的在线医生,以获得该病生活护理方面的帮助。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对于发生在身体的疾病更是如此!生活中的科学护理,能减轻疾病造成的痛苦,缩短治疗疗程。如果您想获得此方面的帮助,请咨询在线医生。
医院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181号
沪医广【2020】第08-28-G518号
健康热线:021-54857120
特别申明:本网站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代表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