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絕贈予人工授精兒子遺產 其妻上告法院維權
- A+
- A-
為了有個孩子,郭某夫婦決定通過醫院做人工授精手術。可妻子懷孕後沒多久,郭某發現自己得了癌症,於是留下一份遺囑:不要這個孩子,房子贈予父母。來自人工授精的他有繼承權嗎?近日,河南法院案例庫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指導性案例。
案情:
娃娃來自人工授精
父親拒絕贈予遺產
郭某和李某於1998年結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
2004年1月,郭某和李某共同到南京某醫院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後李某懷孕。三個月後,郭某因病住院,當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後,他向李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李某不同意,堅持要生下這個孩子。

5月20日,郭某在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並將房屋贈予其父母。幾天後,郭某過世。
2004年10月,李某產下一子小軍(化名)。由於沒有固定工作,又要撫養年幼的孩子,李某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自己、小軍,以及郭某父母共同繼承郭某的遺產。
審理:
確認為婚生子女
人工授精娃也有繼承權
庭審中,郭某的父母認為,兒子郭某生前留下遺囑,明確將房屋贈予二人,因此對該房產不適用法定繼承。小軍和郭某不存在血緣關係,郭某在遺囑中聲明不要這個孩子,並且也向李某表示過,是李某自己堅持要生下這個孩子的,因此應該由李某對孩子負責,不能將孩子列為郭某的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複函》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法院認為,郭某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院為其妻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郭某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隻要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某所懷胎兒的親子關係,是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認定小軍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釋疑:
外地審判的案例
為何進了河南法院案例庫?
據悉,今年4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有上述繼承糾紛案,編號為“指導案例50號”。
最高法在《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判案時應當參照,但不等於引用,指導性案例不屬於正式的法律淵源,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直接引用,必要時可作為裁判理由在裁判論證中加以引述。(大象融媒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美國試管嬰兒閱讀排行
-
121194 閱讀 2021-03-16 12:02
-
82242 閱讀 2020-08-02 13:51
-
73394 閱讀 2020-08-02 13:51
-
66843 閱讀 2020-08-02 13:51
-
35049 閱讀 2021-01-08 22:50
美國試管嬰兒熱門推薦
-
121194 閱讀 2021-03-16 12:02
-
35049 閱讀 2021-01-08 22:50
-
66843 閱讀 2020-08-02 13:51
-
82242 閱讀 2020-08-02 13:51
-
73394 閱讀 2020-08-02 13:51